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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一物业收了停车费 开发商却不让停

2014-09-27 10:14:32 江方方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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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物业私自出租未告知他们

昨日,记者联系到福州滨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先生表示,七街十二府小区车库所有权属滨海地产所有,物业无权私自对车位进行出租。

“如果是业主买了车位委托物业出租,这是合理的。但现在有业主跟我们反映,不少还没卖出去的闲置车位也都停满了车。”胡先生告诉记者,9月24日,滨海地产工作人员前往七街十二府小区了解,证实该小区物业在未征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的确存在私自将部分闲置车位出租的行为,而收取的费用也并未告知开发商。

胡先生表示,目前究竟有多少闲置车位被物业私自出租,仍需进一步了解。但之后,未购买车位的业主将无法再进入车库停车。

物业:购买车位业主委托出租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小区物业的林主任。其表示,小区内地下车库共有近500个车位,目前已卖出100个左右,余下近400个车位都是闲置的。“出租的车位是部分已购买车位的业主委托我们办理的。”林主任称,小区内部分购买车位的业主长期不在家,他们是在口头上委托物业将车位出租,收取到的停车费当作这些业主的物业费,“400个闲置车位,物业并没有动过。”

包括郑先生在内的业主表示不解,既然停的是业主委托给物业公司的车位,为什么现在不让停了?

房管局: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昨日,记者联系到福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该情况首先要核实物业与开发商最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上是怎么约定的。这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如果车库产权的确属开发商所有,并且物业未经授权私自出租空余车位,那么开发商可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利益。”

“假如物业公司确实未经车位所有者同意,擅自出租他人的车位,法律上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权处分。”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钟彬律师表示说,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车位所有者的所有权,车位所有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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