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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下水溺亡同行人员是否担责 律师:这得看年龄

2014-07-23 17:29:12来源:福州晚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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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两岁男童跌入路边池塘溺亡

池塘承包人承担两成责任,被判赔12万元

2013年12月21日上午,连城人邹某将两岁儿子小宝(化名)交由邹某的父母看管。邹某父母一不留神,刚学会走路不久的小宝就偷偷溜出房间,随后不慎跌入房屋旁陈某的池塘中。家人发现为时已晚,小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邹某夫妇在悲痛之余,迁怒于陈某。他们认为,陈某在道路旁挖池塘养鱼,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围栏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孩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们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

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本应对幼小的孙子悉心照顾。但他们在明知房屋旁边的池塘可能对孙子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却疏忽大意,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对孙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池塘的承包人,应当预见到池塘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却未在池塘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孩子的溺水身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陈某的过错程度,判决陈某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邹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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