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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交车上“咸猪手”被贴上网 “当事人”发帖澄清

2014-06-07 07:39:03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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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将图片发上网络引发“口水战”

曝光者涉嫌多项侵权 或承担诽谤责任

此次“咸猪手”事件中,最直接的资料就是曝光者公布的5张图片。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在4张显示该男子面部的图片中,没有一张能够看出该男子与异性有直接的肢体接触。另外一张图片显示,该男子的右手位于一名穿黑色短裙的乘客的臀部后方,但无法判别该男子的右手是否接触到其臀部。

综合分析目前所有的公开图片和文字评论之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周兴芳律师、福建知名法律学者丁兆增均认为,曝光者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图片中男子的名誉权。

另据周兴芳律师分析,“百事可乐汽水”在帖子中所称的侵犯肖像权,也有可能成立。周兴芳分析,虽然曝光者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已经涉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也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曝光者涉嫌多项侵权,或承担诽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肖像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公民肖像权的案例。

而至于“百事可乐汽水”所说的“毁谤”,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周兴芳分析说,毁谤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被夸大,从而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和嘲讽、丑化。相对于毁谤,法律上的诽谤是指没有事实依据,进行虚构并加以散布,从而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在此“咸猪手”事件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证据指向图片中的男子,原始微博又被大量转发、评论,因此图片中的男子在事实上已经遭受负面影响。法律上对诽谤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当事人精神失常、作出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后果即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学者丁兆增的观点更加明确:即使图片中的男子确为“咸猪手”,网友也无权曝光其面部照并进行传播,“就算是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公布,也要保护当事人的相关权利。”

门户微博是否适用避风港规则?关键看有没有改变原文意思

一条指认“咸猪手”的微博,之所以在网络上掀起波澜,与福州本地一些粉丝众多的门户微博的转发密不可分。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这些参与转发的门户微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丁兆增引用被称为“避风港规则”的《责任侵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为如果这些门户微博仅仅进行转发,而没有进行评论或篡改原文意思,则可能免除相应责任。

但即便如此,侵权事实发生后,当事人仍可向参与转发的门户微博提出侵权警告。此时,若门户微博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任由侵权信息继续经本微博继续传播,则在事实上延伸或扩大了侵权后果。

周兴芳律师称,在类似的自诉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参与转发的网络经营者提出诉讼,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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