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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刮擦 高速施救员摆几个反光锥向车主收1100元

2014-06-04 07:19:11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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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给车主的增值税发票

抢修方称

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费标准是参照外省制定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80号)显示,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包括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但是,高速公路的抢修车到达指定清障现场,由于当事人原因无需清障的,路政部门可按照故障车型相应出动基价的50%向当事人收取清障出动费。

同时,该文件的附件还明确规定,15座以下车辆,清障车出动基价为250元/次。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文件要求,董先生涉及的这次小刮擦事故中,抢修人员只能收125元。

此外,该文件第七条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董先生提供的收据抬头为“高速公路(双永)抢修施救专用票据”,票面上也没有任何能够显示福建省财政厅的字样或信息。

对此,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抢修大队赵大队长称,涉及董先生的这次事件中,抢修人员提供的收据确实不是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财政票据,而是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对车主开具的一种收款证明文书。

“(当地物价部门)没有下发过高速公路清理障碍的收费标准,我们的收费是参照浙江的标准自己定的”,赵大队长说,向董先生收取的550元,其中有150元为出动费,其余400元是两个工人的人工费,每人200元。对于收费过高的质疑,他认为,“不能说只摆了反光锥就敢收550元,我们还布控了,布控能防止二次伤害。”

关于抢修费的标准问题,记者试图向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求证,但是该公司投诉与抢修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多方联系后,一名工作人员承诺“跟老板反映一下”,但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物价部门

相关文件3月份已过期目前“执法无据”

就董先生反映的收费问题,东快记者分别联系了两地的物价部门。

对于赵大队长称的“(当地物价部门)没有下发过高速公路清理障碍的收费标准”和可以自行定价的说法,事发地安溪物价局工作人员予以否认,“我们都知道省财政厅的这个文件,要按文件走,怎么能自行定价?”

但是,该工作人员指出,《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80号)的有效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而董先生的刮擦事故发生于2014年的4月6日。“旧文件失效,新文件还没下来,现在是执法无据”,该工作人员表示,他已将董先生的投诉记录在案,等新文件下发后按文件规定处理。

而在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的惠安,物价局工作人员要求记者提供票据。征得董先生同意后,记者将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董先生的收据和发票的电子照片发到了指定电子邮箱。对方回应称已经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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