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司机深夜撞死人后逃逸 死者家属遭遇索赔难
2014-01-08 10:2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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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钟某将两辆重型车违法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路人杨某只得绕行慢速车道,不幸被一辆飞速驶过的小轿车撞死。肇事小轿车至今没查到,死者家属索赔难。日前,福清市法院判令钟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死者家属全部损失。 小轿车撞死人后逃逸死者家属索赔难 2012年3月4日深夜,上完夜班的杨某沿着福清324国道步行回家。由于钟某贪图方便,将所开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违法停在非机动车道上,杨某途经此处时,只得走到慢速机动车道上。 当时,一辆疾驰小轿车撞上杨某。轿车司机撞人后加大油门逃走,还撞上了钟某停放的重型车的后部。杨某送医院抢救,于当天死亡。肇事小轿车至今没被查获。 福清市交巡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肇事逃逸小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途经事故路段时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夜间未降速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发后,该车驾驶员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影响行人通行,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钟某负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死者家属状告三方众被告均称无责 事发后,重型车的车主钟某向死者家属先行支付了2万元,就再也不肯赔钱。杨某的家属只得将钟某、其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 各被告均辩称: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与钟某的停车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找不到肇事车就拿他们当“替罪羊”。 交强险有特殊性法院判令保险先赔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义务。本案逃逸小轿车无论是否投保交强险,该车车方均应与钟先生的牵引车和半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所涉及的3份交强险应平均分担杨先生家属的损失。鉴于肇事小轿车已逃逸,从交强险的公益性和及时救助受害者角度出发,法院酌定钟先生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杨先生家属的损失进行完全赔付,即赔偿22万元。该保险公司可待逃逸小轿车查获后,就其代为垫付份额向该车车方另行主张权利。关于杨先生家属的其余损失,他们也可待逃逸小轿车查获后,另行主张权利。 因原告方的损失均已包含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因此钟某和运输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判后答疑 钟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为何他所有的两辆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对此,该案主审法官解释: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具有公益性,并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当多辆车辆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时,其责任是根据被保险人有无过错进行区分,而不是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为依据。当被保险人对事故无过错时,保险公司在无责任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当被保险人对事故有过错时,有责车方的保险公司应在有责任交强险限额内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方的损失未达到肇事车辆所涉及的三份交强险限额之和,因此,这三份交强险应平均分担原告方的损失。 在确定各交强险应承担的赔偿额后,鉴于肇事小轿车已逃逸,从交强险的公益性和及时救助受害者角度出发,法院因而酌定已查到的肇事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完全赔付原告方的损失。 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判决结果与该条文精神相符。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吴孝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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