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海蚌拟实行限额捕捞 采捕前申请取得许可证
2013-11-28 07:13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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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27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根据修订草案,长乐海蚌采捕拟实行限额捕捞和许可证制度,还可能划定重点增殖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否则将给予重罚。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于1992年10月公布实施,对海蚌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人们对长乐海蚌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其价格也迅速提升,而法规设置的处罚幅度低,使得非法采捕海蚌的违法成本很低。海洋环境污染和新式捕捞海蚌设备的采用,以及渔民的滥捕也是造成目前海蚌资源急剧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法规所规定的管理手段比较单一,有必要通过修改增加管护措施。另外,保护区面积过大,执法力量单薄,也是造成海蚌资源急剧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这些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保护措施,规定长乐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采捕总量,并向社会公布;从事海蚌采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长乐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方式进行作业。 修订草案还对采捕海蚌的规格、工具和时间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体长不足9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违者将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采用严重损害海蚌资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5月20日至7月20日。修订草案规定,在保护区内划定重点增殖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未经批准在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拟没收采捕的海蚌、违法所得和采捕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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