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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内河张网捕鱼最少罚三千 12月1日起施行

www.fjnet.cn 2013-09-28 06:46 练仁福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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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谢丹吴静)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还批准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四部省市法规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昨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向内河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有关设施。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5万元罚款。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

另外,为加强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法规将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定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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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27日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批准了《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这4部省市新法规都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经审批擅自炼山者最高罚款2000元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明确禁止未经审批擅自炼山等行为,违者个人将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

法规规定,森林防火期间,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5万元罚款。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违反这一规定的,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1000元~1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5万元罚款。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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