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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元卖车位只开11万元发票 卖方称是代人出售

www.fjnet.cn 2013-09-16 07:18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记者来到铧兴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一位王姓男子说,10多年前该车位以11万元价格抵押给了工程承包商薛先生。如今薛先生通过铧兴地产卖给邓女士。

“11万元发票是由铧兴公司方面出具的,如果开全额发票,其余部分税收地产公司无法支付。”王姓男子说邓女士签署的买卖协议,同意接受这个发票,“发票开不全,她曾经表示过要在优惠上给点补偿”。王姓男子表示,之所以会发生动手事件,是因邓女士期望的优惠没谈拢。

薛先生说,车位是铧兴地产多年前用来抵押拖欠的11万元工程款的。这么多年过去了,车位价格自然要涨点。“(价格优惠)还是可以协商的,如果她觉得不能接受,也可以不买。”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林凤文律师表示,合同相对方(卖方)有义务开具与成交价格相对应的数额发票。但是,如果在合同中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确认售价28万元只出具11万元发票,则视为双方对事实无异议。

为确保车位产权安全,邓女士不妨前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车位情况及成交金额。若发现档案中成交金额与现实成交金额不符,需提出异议。在这次交易中,卖方采取不公开手段及前期未向业主讲明实情的行为,有偷税嫌疑。一旦税务机关追究,卖方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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