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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遭遇公交“咸猪手”怎样避免“孤证难鸣”

www.fjnet.cn 2013-07-29 08:39  陈木易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间接证据同样能认定“色狼”

“即使是当下没有人证、物证,也不要慌张。”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丁兆增律师说,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两条规定告诉市民,我国民事案件证明采用的是法律真实标准。因而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只需要在提供直接或者间接证据时,足够使法官相信该事实确实发生。这就能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即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法官就可以直接采信证据,根据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观点PK

“咸猪手”频现司机是否担责?

此外,受访者陈女士提到,乘客花钱坐公交车,司机是否应保护乘客免受不良侵害?是否负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对此,两位律师和公交负责人各抒己见。

要担责

丁兆增律师认为,乘客付钱上车,就已经自动和公交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就意味着,公交司机有协助受害者处理这类事件的责任与义务,要积极了解事实,协助处理纠纷。公交公司也应培训员工加强处理这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意识。

不要担责

但是,叶石滔律师却给出一个不一样的看法。叶石滔律师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能涵盖公交车性骚扰,在法律上的界限还十分模糊,而且也存在争议。同时,性骚扰是第三方的侵害行为,区别于一般情况下的人身伤害。作为司机来讲,在车辆驾驶过程中没办法关注到是否有侵害行为发生。这种情况让公交车司机承担相应责任,显然十分不合理。

对此,福州市公交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机的主要职责在于安全运输乘客、准点停靠车站、监票。对于乘客间的违法、不文明行为的发生,首先司机专注于车辆驾驶无暇顾及,其次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司机有一定职责,毕竟司机没有执法权,唯一能做的就是对此类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并在一定情况下为受害乘客和警方破案提供援助。

感谢仓公宣对稿件提供支持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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