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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后醉驾导致身亡 同桌未制止被判赔偿

www.fjnet.cn 2013-07-13 09:03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陈某与同事一起聚餐时饮酒,餐后醉酒驾车不幸发生车祸身亡。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当地法院判定与陈某同桌的8人应赔偿死者家属5万多元。去年12月,闽侯县法院上街法庭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陈某与同事卓某、郭某等共9人到闽江边某酒楼聚餐,约定费用AA制,席间喝了不少酒。散席后,陈某在郭某陪同下,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陈某追尾碰撞林某驾驶的自行车后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闽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驾驶报废且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多次找卓某、郭某等8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卓某、郭某等均互相推诿。陈某的妻子和儿子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卓某、郭某等8人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明知陈某每晚均骑车回家,仍然和陈某喝酒,且看到陈某酒后骑车仍不制止,造成陈某死亡,应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8万多元。

卓某、郭某等则认为,当天晚上是陈某提议聚餐,席间大伙并没有劝酒行为,陈某也只是喝了一两杯啤酒,并没有醉酒。而且大伙看到陈某酒后骑车,曾劝陈某不要骑车回家,是陈某执意骑车回家。陈某死亡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卓某、郭某等8人不应负赔偿责任。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法官经审理认为,陈某酒后驾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陈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陈某自身重大过失引起的。但卓某、郭某等8名被告对陈某酒后驾车,应当知道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放任态度,未加以制止,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应负赔偿责任。但8名被告属于一般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卓某、郭某等8人应对2名原告因陈某死亡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卓某、郭某等8人共同赔偿原告57000多元。

(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通讯员 林美雅)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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