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警方严查报废车 车子借人出了事车主要担责
www.fjnet.cn 2013-06-27 09:34 徐莹 来源:东南快报我来说两句
即日起至年底,鼓楼交巡大队和台江交巡大队将在全区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摩托车逾期未年检、报废未注销等违法行为进行查究。 据了解,自2010年福州市在二环以内实行“限摩限超电”后,便不再接受新购摩托车报牌业务,而个别摩托车车主违反规定,还继续使用已经到了报废时限的摩托车,有的还将应报废的摩托车借给或送给郊县(市)的亲戚朋友使用,殊不知将已报废的机动车给他人使用,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将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未年检摩托车被拘5天 前天下午17时许,宁化所民警在西二环路江滨路路口巡查时,查获一名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违法人员董某某。 据民警介绍,当时董某某驾驶一辆闽AEZ422的银色摩托车在尤溪洲桥下行驶,摩托车上还坐着2个人,均未佩戴安全帽。因该路段属摩托车禁行路段,民警便上前将其拦查,结果发现,驾驶员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所骑摩托车已多年未年检。 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行驶证的时候,董某某称自己的车是几年前从朋友那里购买的,但一直忘了过户,所以车子的所有权依旧是他朋友。 随后,民警以无证驾驶对董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该辆摩托车也被暂扣并移交台江交巡大队处理。 据民警介绍,这个案例对广大摩托车主是个警示。目前福州市区已经禁止摩托车通行,而不少车主都是将旧车一卖了之,殊不知此举已留下隐患。 公安部门有明文规定,处置报废摩托车的正确办法,是将报废车交给有资质的拆解企业,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所有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车主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借给无驾照的人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借车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警方认定驾驶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而借车者又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借来问题车 小伙被扣41分 借车给人要小心,跟别人借车也要留神。福州男子张某就因为借了一辆问题摩托车而“摊上了大事”。 据了解,5月底,台江鳌峰派出所民警在鳌峰路进行交通整治时,发现一辆摩托车的后车牌位置被一把大锁挡住,有明显故意遮挡号牌的嫌疑。民警随即对该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又发现这辆号牌为“闽A2B859”的摩托车,号码中的“B”竟然是数字“3”的左边加了一根黑色的胶布伪造的,而且规定的车牌固封钉也被两根铁丝所代替,摩托车的年检时间也超出了7个月。为进一步查证,民警扣留了这辆摩托车。 据驾驶员张某提供的摩托车行驶证,民警发现车辆的拥有人是吴某。张某告诉民警,因为临时有事,就找朋友借摩托车代步,没想到车子存在这么多问题。 而这些问题也让张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故意遮挡号牌,罚款200元、扣12分;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罚款20元、扣12分;车辆超期未年检,罚款20元、扣5分;更严重的是,张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除罚款2000元、扣12分外,还面临着行政拘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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