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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关许可证雇船倾倒淤泥 福州一公司被罚20万

www.fjnet.cn 2013-06-16 10:30 林红 来源:福州晚报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从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今年5月,该局执法船巡查时发现连江目屿岛附近海域有一艘满载淤泥的运泥船,正准备实施海上倾倒。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船主提供不出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和收集证据。结果表明,该案违法主体实际是雇佣该船的某公司,因为该公司与运泥船签订了书面协议,里面约定“由公司负责办理倾倒淤泥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施工,违法后果由公司承担”。该公司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船倾倒废弃物,累计倾倒8船次。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供认不讳。

工作人员表示,此案涉及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法规,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另外,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项规定:未经许可向海洋倾倒废弃物2次以上的或倾倒的废弃物为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十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废弃物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经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确认后,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十日内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林红)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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