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独自在出租房内坠亡 父母将房东告上法庭
www.fjnet.cn 2013-05-09 15:05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3岁的儿子在出租房内不慎摔下死亡,悲痛欲绝的父母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上周,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房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谢先生和妻子尤女士为了生计,一同进城务工。2009年9月,他们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小辉(化名)租住在罗源县城关某民房的四楼。一家人虽然生活清苦,但其乐融融。 2011年,小辉能跑会跳了,见到楼内熟识的叔叔阿姨,总是很有礼貌地问好、打招呼。当年10月25日上午,谢先生夫妇像往常一样一大早就去工厂上班,把小孩留在出租房内自己玩。令人遗憾的是,粗心的尤女士当天出门时忘了锁门。妈妈出门后,小辉独自跑到楼道上玩耍。上午8时许,邻居发现小辉摔到底楼地面,于是立即报警,并将他送往医院抢救。小辉终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而死亡。 谢先生夫妇将房东陈先生、每月代为收租的陈先生的外甥女陈小姐、代收出租房水电费的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一审时,罗源县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出事地点的过道楼梯护栏进行测量,发现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等数值均不符合我国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中的规定。 该院认为,房东陈先生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小辉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先生夫妇明知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向房主提出修改或自行设置防护,且对年仅3岁的小辉疏于监护,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小姐受委托收取租金,并无任何获益,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陈先生的房屋属自建产业,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仅为代收水电费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也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两原告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90%,陈先生承担10%。据此,该院判令陈先生赔偿谢先生夫妇经济损失5万多元。 谢先生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上周,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就此提醒广大市民:应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学龄前幼童的看管,杜绝室内外设施、场景的安全隐患,避免类似惨剧再次发生。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钟晨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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