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赖账被强制还钱 银行申请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2011-12-08 06:59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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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一家食品厂因扩大生产规模向银行贷款,双方前往福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抵押借款合同到期后,银行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并持公证书到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避免了诉累。 2010年4月,一家食品加工厂的负责人和一家银行的负责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从双方陈述中了解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休闲食品非常迎合旅游市场需要,产品一投入市场就供不应求,订货单如雪片般飞来。为此,加工厂有意扩大生产规模,再开发一条生产线,把企业做强做大。经测算上一条新的生产线需要投入1000万元资金。加工厂由于全部流动资金都己用来购买生产原料,要想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经过充分市场调查,认为该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产品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同意贷款给加工厂,并提出必须用加工厂的设备作抵押,而且双方要到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公证员受理了双方的申请,审核了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询问加工厂是否愿意接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加工厂信心满满地表示同意。于是公证员给双方出具了借款期限一年、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天有不测风云。加工厂新的生产线即将完工投入使用时,一则新闻曝光了该厂生产的休闲食品由于大肠杆菌超标,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整顿。加工厂濒临倒闭,原先双方约定的一年还款期只能一拖再拖。银行多次向加工厂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对方都置若罔闻。 今年10月中旬,在催讨无门的情况下,银行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并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到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及时受理该案,并予以强制执行,从而避免了诉累,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件点睛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也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赵修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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