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7类对象明年起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011-11-25 11:2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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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5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24日从福州市政府新闻办获悉,从明年元旦起,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如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7种重特大疾病,将按照自付比例获得大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可获10万元补偿。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7类对象可获救助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救助对象包括:具有福州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医疗救助支付或补助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将予以救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社会医疗救助指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省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在省级“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后,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元(不含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3种情形不予救助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或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认可的除外)。 二、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认定的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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