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7类对象明年起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011-11-25 11:2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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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后,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元(不含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3种情形不予救助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或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认可的除外)。 二、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认定的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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