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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结伴游玩,同伴不幸溺水身亡,谁该负责?

2022-07-28 11:08:08 作者:黎臻懋 来源:  责任编辑:陈瑜辉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7日讯 (本网记者 黎臻懋 通讯员 李明敏)夏季高温炎热,很多人喜欢到河边玩耍或游泳,溺水危险也随之而来。

2021年7月1日,小王(化名)与其女友玲玲(化名)、未成年人小蒋(化名)三人结伴前往溪边游玩。当天溪流湍急且玲玲不会游泳,小王将玲玲带至靠岸边堤坝处,后与小蒋游泳离开。玲玲在堤坝上自行玩水期间不慎被水冲走。小蒋发现当即告知小王,小王立刻尝试施救,但因水流较急,玲玲很快被水冲远。小蒋随即报警,最终民警在附近河域发现玲玲,但已无生命体征。玲玲的父母认为同行的小王、小蒋以及水库管理处、事发地防汛责任单位某村委会、某供水公司均应承担责任,协商无果后诉至闽侯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328055.88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玲玲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具备一定的判断力,但其仍在自己不会游泳且河道湿滑、水流较急的情况下,无视危险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就自行坐在堤坝上玩水,最终导致不慎被水流冲走溺水身亡的惨剧,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小王作为玲玲的结伴同游者,明知玲玲不会游泳,仍将其带至堤坝上并放任其独自在堤坝上玩水,未能全面履行风险提示及照顾注意等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但在事故发生后,小王积极采取施救行为并配合相关机关进行搜救,可适当减轻其责任。因此,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作用大小,认定由小王对玲玲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04350.21元。

小蒋是被小王带来游泳,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玲玲被水冲走后,及时告知小王并报警,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不应对其苛责。因此,其对玲玲溺水身亡的结果并不存在过错,玲玲的父母要求小蒋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玲玲系因自行前往堤坝中间走而被水冲走,其死亡与村委会、供水公司的管理行为以及水库管理处并无因果关系,玲玲的父母要求村委会、供水公司以及水库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林父母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夏季溺水事故高发,建议不要前往江河湖海和各类易发生溺水事故的池塘、水库、河道、沟渠等区域游泳。结伴游泳要相互提醒、注意安全并互相照顾,若同伴发生危险,不可盲目下水,应立即向四周寻求他人帮助,也可向溺水者抛救生圈、救生绳等救生设备。家长应督促监护未成年子女不在无任何保护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玩耍。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重点水域安全巡查管理,危险水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同时设立安全隔离戴、防护栏、救生设备等防护设施,坚决规范和严防溺水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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