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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村民申请建房 “八”符合与“七”不批

fq.fjsen.com2019-11-27 09:43:26华欣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1月26日福清站讯(记者 华欣)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日前,福清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不含已明确列入统一规划改造范围及重点建设区域。其中,宅基地管理包括村民用于建设家庭居住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埕空地的管理。非经村集体统筹供地,村民不得建房。

《办法》的内容可分为规划、审批、建设、管理、监管等方面,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并实行村级统筹,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办法》明确,村民零星建房审批,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镇(街)进行审批,核发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新建、扩建的,由镇(街)按照程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后核发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法》还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转让、出租、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所有权一并流转。旧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应承诺自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将旧宅基地移交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无偿退出宅基地的,采取“留权不留地”的做法。

建房审批方面,《办法》要求,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改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异地新建的;(四)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向中心村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七)村民自愿无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的;(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同时,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的;(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的;(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符合镇(街)、村庄规划和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的;(六)现有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七)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办法》由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责任编辑:张碧芳    标签:福清,住宅建设管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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