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派出所开展出租房屋清查行动 68名出租屋管理者被依法处罚
fq.fjsen.com2019-11-26 19:34:48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我来说两句
11月15日,龙山派出所民警在东刘村某出租屋检查时,发现房东王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房东起初觉得自己只是租房子,并不是做犯法的事情,面对民警的检查不以为然。但当接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王某才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后悔自己没有多了解法律规定。 按照新修订的《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社会主体责任,规定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因此龙山派出所郑重告知广大出租屋管理者:依法登记承租人信息是出租屋管理者的义务,请勿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租屋的巡查仍是重中之重。龙山派出所民警将继续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出租人、管理人应积极履行出租房屋治安安全责任,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出租屋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出租管理者应该做些什么? 出租屋的信息采集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社会主体责任,规定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采集并依法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 出租屋的法律依据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查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多次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经证实承租人属于涉恐怖犯罪活动人员的,可以直接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出租屋的自主申报 各出租人、房屋管理人有需要将房屋进行出租的,首先应当携带房主或管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将房屋的性质变更为出租房,房产证上的地址与房屋二维码门牌地址不符的,由房屋所在村居开具证明,之后在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通过微信公众号“福建治安便民”完成出租房的自主申报,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熟悉承租人信息的登记入住和登记离开操作。在完成手机端自助申报的同时,还应当督促承租人持身份证及租房合同等相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暂住登记满半年后方可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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