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连城山海协作对口帮扶 招商引资政策优惠
fq.fjsen.com 2018-10-18 09:24:31 来源:福清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记者前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推进福清连城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加快连城县工业园区福清产业园建设,营造和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者,日前,福清市连城县委、县政府成立连城县工业园区福清产业园共建领导小组,并修改完善了《连城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 据了解,该优惠办法共分九章,包括鼓励产业、企业发展贡献奖励、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用水、用工及职工子女就学、引进人才、光电、新材料产业政策、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企业发展贡献奖励方面,属国家鼓励允许发展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在竣工投产后年产值达300万元/亩且年纳税不低于7万元/亩(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达500万元/千平方米且年纳税不低于260元/平方米)的,自合同约定企业的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推动连城县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对连城县级财政年度实际贡献进行奖励,具体标准是:财政实际贡献50-100万元的,奖励资金比例为40%;财政实际贡献100-300万元的,奖励资金比例为50%;财政实际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比例为60%。 厂房建设方面,对属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厂房建筑结构,由县财政给予厂房建设补助,具体是:两层及以上(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或经确认属重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高12米以上的单层厂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厂房建设补助金在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等条件时予以兑现。对新落户的光电、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根据企业要求,建设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按代建工业厂房的有关规定出让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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