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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能要求支付吗

fq.fjsen.com2016-04-12 10:03:47滕端钦 融法来源:福清侨乡报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近日,福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除了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需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催告后的逾期利息。

2013年8月20日,被告方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郑某借款62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方某交付12万元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50万元借款。收到借款当日,被告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兹向郑先生借人民币六十二万整,三个月到期还六万,六个月到期时再还6万。”被告福建某塑业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方某仅偿还了12万元,其余5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郑某遂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塑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借条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担保法》第19日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福建某塑业公司的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方某应偿还原告郑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福建某塑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某追偿。

  • 责任编辑:林增攀    标签:福清 民生 法律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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