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从本月起执行《福清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fq.fjsen.com 2015-11-06 16:26:15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着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位数量; (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按规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四)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应当包含:停车场名称、交通组织图则、停车场平面图、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着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在入口处显示剩余车位数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停车票据。 第十四条 设立临时停车场并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 (二)有停车场地和经营管理设施; (三)有交通组织图则,包括总平面、出入口、标志标线、车行路线、停车泊位示意图等;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 并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参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至福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福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福清市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对临时停车场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市政规划需求等情况,对临时停车场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服从管理人员引导,有序停放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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