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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自来水价格调整 民用水最高可达每吨4.4元

fq.fjsen.com  2015-03-16 09:16:57   来源: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我来说两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8年第2号)的规定,福清市物价局于2014年9月10日在福清市卓越大酒店组织召开“福清市居民用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会上,23名听证代表分别就方案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对此次价格调整的方案(一)表示支持和理解,福清市物价局本着民生优先、稳妥审慎,尊重大多数听证代表意见的原则,决定福清市居民用自来水价格采用第一方案所确定的价格,连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上报市政府批准。2015年2月3日经福清市十六届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福清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定价决定公告如下:

一、自来水用水类别划分:

1、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3、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二、各用水类别自来水价格:

(一)民用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0-25吨(含25吨),价格为每吨2.20元;第二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25-30吨(30吨),价格为每吨3.30元;第三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30吨以上,价格为每吨4.40元。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2.2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3元。

(三)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2.40元(不变)。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136号文件精神,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用户用水定额,由水务公司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核定,并予以公布。

四、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2015年4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3月10日

  • 责任编辑:陈瑜辉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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