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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以切实提升修复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矿山修复项目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明确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修复与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办法》要求: 在项目设立方面,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为依据,在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同时,做好权属及利益调整等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向省厅申请纳入省级修复项目储备库。 在项目实施方面,要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石料利用、用海用岛等相关政策。项目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制度,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及管控要求,按照实施方案施行,开展监测评价和适应性管理,研判潜在生态风险并及时纠正。 在项目验收方面,实行“建设单位自验、县级初验、市级终验”,验收应以现场核查和内业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专家和勘查、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验收。 在项目监管方面,项目的设立、实施、验收应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监管模式;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文/厅修复处 陈碧露海峡资源报 陈静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