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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并印发《福建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指出: 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包括:现有耕地的保护;补充耕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其他列入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方案(2021-2035年)、省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生态修复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方面。 《管理办法》明确: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其中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 市、县(区)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高质量完成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管理办法》还对资金分配、 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附则等内容作出具体说明。(文/厅耕保处 李欣海峡资源报 章巧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