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三明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经省人口计生委领导同意,现将《三明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试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 三明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试行) 为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特殊对象的救助帮扶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化“诚信计生·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扶助促进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二、主要内容 (一)提供经济救助 1.成立专项基金。市、县两级成立“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基金”,市级将100万元的计生户发展生产基金转变为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基金;县级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5%补充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基金,并发动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踊跃捐款,多渠道做大基金总量。 2.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 对2013年1月1日之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等级在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自愿放弃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 3.提高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对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在省定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不少于200元,增加部分经费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 4.意外事故救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等,由所在地方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救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救助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地方政府支付。 5.医疗保险救助。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其住院补偿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比例基础上加1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地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除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外,由县(市、区)将其纳入低保范围享受低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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