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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题整治 | 三明一诊所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要求被罚
2024-08-05 10:02:25 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超

东南网8月2日讯(本网记者 肖晓敏)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三明市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记者获悉,三明卫生计生监督所近期曝光了一起典型案例——三明宁化某诊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30日,宁化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宁化县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的医疗废物暂存柜未设置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不易于清洁和消毒、警示标识不符合要求,医务人员当日将损伤性医疗废物与感染性医疗废物混合收集于同一医疗废物包装袋中,并使用透明收纳塑料箱转运医疗废物。

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宁化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五)易于清洁和消毒;(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温馨提示

医疗废物因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对医疗废物疏于管理,势必会成为疾病的传染源,不仅医务人员、患者会面临感染的危险,一旦流散到社会,甚至会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只有严格处理好,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所以医疗机构必须要谨慎处理医疗垃圾,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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