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福建卫生计生新闻网>新闻资讯>媒体关注> 正文

霞浦一药店销售山寨“珍视明”滴眼液 被判赔2万

usa.fjsen.com 2015-04-15 15:48:16 涂明 曾会文 来源:海峡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海峡都市报讯(海都记者 涂明 曾会文)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发现霞浦县一家药店销售假冒的“珍视明”滴眼液,便派人在该药店购买一盒假冒的滴眼液并索要发票,最后对药店经营者提起诉讼。近日,福建省高院终审此案,判该药店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

除了这家霞浦百姓药房外,省内还有一些药店卖假冒“珍视明”滴眼液。

派人买侵权药再起诉药店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系“珍视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8月25日在霞浦县百姓药房购得“珍视眼明”滴液,购买费用为12元,并取得由霞浦县百姓药房出具的购货发票一张。其请求法院判令百姓药房老板林某兴停止侵权,封存并损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终审判决:主观上有过错药店应担责

宁德中院一审判林某兴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院终审认为,林某兴所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属于眼药水,与珍视明公司持有的“珍视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其中“珍视明”以大写字体突出使用,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与讼争商标完全一致,属于在相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林某兴经营专业药店,在进货渠道上本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及行政管理规范,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其未提供购进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严格核实所购进产品的真伪,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省高院终审判处林某兴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山寨药纷纷傍名牌

这起诉讼案仅是珍视明公司维权案例中的一起。记者采访发现,自2013年以后,珍视明公司发现福建省部分药店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有“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好邦手诊视明护眼液”、“添健QQ珍视明眼部护理液”、“珍亮调视液”、“真视萌眼药水”、“怡康堂珍视明护眼液”、“仁善堂真视明滴眼液”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资讯要闻
更多>>本委动态
更多>>通知公告
更多>>地市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