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
福州新闻网10月28日讯日前,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福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了改革管理体制、医保支付制度、人事分配制度等九方面的改革任务。根据安排,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的改革将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切入点,在连江、闽侯两个国家试点县的基础上,到今年12月,实现全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 不得兼任医院领导职务 原则上,每个县(市)要办好1所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和精神病医院。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到2014年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医院人员基本工资由财政托底 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加成政策后,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2%、财政补偿15%、医院分担3%的办法解决。 《方案》明确,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以及技术劳务价值高的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根据要求,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检查、治疗价格。 各级政府要逐年提高卫生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不低于8%)。医院人员基本工资由财政托底。各县(市)每年要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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