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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保护传承等方面做出修改

2022-11-22 22:05:52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东南网11月22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稿细化了红色遗存种类,将保护原则修改为“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并在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方面做出修改。

在保护管理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出,在不改变外观、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前提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进行局部修缮,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资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传承保护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出,红色文化遗存的传承利用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证红色文化遗存安全为前提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时代内涵和历史价值的发掘、研究和宣传展示,注重对红色文化遗存原有历史信息的延续和红色文化的传承。禁止歪曲、贬损、丑化红色文化遗存。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开展红色文化主题宣传,弘扬红色文化。

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等服务,进行红色文化主题宣传。

收藏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机构,应当开展主题展览、公益讲座、阅读推广等活动,讲好红色文化故事,做好红色文化传播。红色文化遗存的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内容展示前应当征求党史方志单位的意见。

鼓励依托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创建新时代文明实践、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学生社会实践等基地,配备教育管理团队,发挥红色文化遗存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管理单位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为开展红色文化教育等活动提供便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以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等教学活动。在发展红色旅游方面,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开发推广具有当地特色的红色旅游线路、旅游产品、配域红色旅游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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