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
2022-01-10 07:24: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
东南网1月10日讯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期间亲自倡导和践行的优良作风,是不忘初心、为民服务的公仆情怀,血肉相连、情同鱼水的群众观点,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的实干精神,时不我待、永不懈怠的责任担当的集中体现。三十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传承弘扬这一优良作风,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已经成为福建人民长期秉持的优良传统和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2018年8月,省委印发《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试行)》,将“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凝练成为省委党内法规,为全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作风保障。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亲临福建考察,充分体现对福建发展的关心重视和殷切期望,极大激发了全省干部群众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豪情壮志。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和当前四项重点任务,为新发展阶段福建发展指明了方向。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深刻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指明了我们党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方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明确了福建今后五年以及更长一段时期的奋斗目标、发展思路和具体任务。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省委决定对《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试行)》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厚爱戴之情上升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弘扬伟大建党精神,驰而不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一以贯之推进自我革命,切实将“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贯穿于新发展阶段新福建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把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转化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的强大动力、生动实践和丰硕成果;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认真组织《规定》的学习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把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和省政府。 (2018年8月16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8年8月24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2021年12月6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1年12月25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坚强作风保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倡导和践行的优良作风,是福建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集中体现了不忘初心、为民服务的公仆情怀,血肉相连、情同鱼水的群众观点,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的实干精神,时不我待、永不懈怠的责任担当。全省各级各部门应当大力弘扬这一优良传统作风,使“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成为新时代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党员、干部。 第四条 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践行宗旨与树牢“四个意识”相统一,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坚持问题导向与改革创新相统一,着力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解决少数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消极懈怠、拖沓敷衍、因循守旧、回避矛盾等问题,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促进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解放思想、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三)坚持目标导向与务求实效相统一,科学确定目标、指标、时限,落深落细落实工作责任,立足实际、把握实质、务求实效,以高标准党建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雷厉风行与久久为功相统一,既锐意进取、又善作善成,既紧抓快办、又按规矩办,既大胆先行先试、又严格依法依规,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五)坚持教育引导与激励鞭策相统一,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澄清正名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等工作制度,抓好“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 第二章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毫不动摇、毫不走样、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自身职责主动组织实施,不得消极被动、不见分工方案不落实,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阳奉阴违、口是心非,不得搞变通、做选择。 第七条 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传达学习,深入领会精神实质、丰富内涵、目标任务。 第八条 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列明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限。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每年年初对各部门提出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举措进行汇总,建立年度工作台账。 第九条 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各级各部门应当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对落实情况实行每季度梳理,每半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和推进措施,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每年12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向省委报告,省委按规定向党中央专题报告。 第十条 对中央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应当提出具体举措,不得单纯以会议传达代替贯彻、以制发文件代替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对中央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省委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应当在1年内制定。配套文件应当结合我省实际直接提出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搬照抄、穿靴戴帽,力戒形式主义。 省委办公厅建立中央文件配套制定项目管理台账,每半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1次梳理汇总,督促部门做好起草、报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推动中央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牵头执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告执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落实省委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对省委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联系工作实际主动抓好落实,在1个月内提出贯彻落实具体举措,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委工作部署落实反馈机制,对于省委明确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送;重要省委文件实施之日起3年内,牵头落实部门应当对文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 贯彻落实省委文件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制度,制定机关定期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领导同志批示件应当快速办理、快速反馈。对批办性、指导性的批示件,原则上在10日内落实并反馈,特殊情况不超过20日,紧急情况应当随到随办,即时反馈;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贯彻群众路线 第十七条 省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市委常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每月至少专题研究1次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民生突出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坚持“一线工作法”,省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1次、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次、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次到基层现场办公。 第十九条 省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30日,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60日到基层调研,并亲自确定调研题目、亲自提出调研方案、亲自分析调研材料、亲自撰写调研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网上信访事项,定期到基层接访群众。省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安排1日到基层接访群众,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安排1日、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安排1日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县(市、区),结对帮扶1个村(社区),挂钩1个企业(项目);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乡镇(街道),结对帮扶1个村(社区),挂钩1个企业(项目)。联系点应当保持连续性,原则上3年不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党总支、党支部至少联系1个村(社区),每季度至少走访村(社区)1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个任期内结对联系2户以上基层群众,时间不得少于1年。党员、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志愿活动、社区帮扶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员,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按照“一号一档”建立台账,加强转办督办,定期梳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及时办理反馈,实行销号管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第五章 提升工作效能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及与其挂钩的培训一律取消;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新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一律不得开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省重点项目清单制度和项目服务专班(专员)制度,相关市、县(区)和省直部门应当根据重点项目清单,实施全程跟踪协调、咨询辅导、帮办代办。对每个具体项目立项、要素保障、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编制个性化全流程项目推进计划表,倒排节点、挂图作战。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对省重点项目的完成投资情况、形象进度情况等进行跟踪调度,每季度对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规定请示报告后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在收到通报10日内,反馈整改落实举措和完成时限。 建立健全省重点项目协调机制。项目所在地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实行日常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集中协调或专题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请省政府研究,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重点项目督促评估机制。对列入清单的重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每年年中和年末对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并按要求及时作出调整优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全面梳理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科学编制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提高关联审批、会签办理、会商研究、征求意见反馈等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企业、个人办事需提供的各种证照、证件、证明等,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取消。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编制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第三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环节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积极提升审批工作效率,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的50%,简单事项一律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批时限的事项,应当公开承诺时限。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除确需提请集体研究的复杂审批事项外,各级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能够授权窗口办理的,应当授权到位。 推行审批部门领导“窗口现场办公”制度,进驻部门主要领导每个月至少1天在窗口带班,分管领导实时在窗口指导审批业务,听民意、找问题、改作风,研究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深化综合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