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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03-15 13:55:23张立庆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陈玮

东南网3月15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2020年以来,福建省加大了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全年共查处1032件互联网广告案件,占广告案件总数的67.23%,有效整治规范了互联网广告市场。为持续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保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福建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福建市场监管局将福建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进行公布,请商家朋友们注意防范。

福建在一起伴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中将非药品宣传为药品,并发布含有:“钙尔奇是全球销量第一的补钙品牌”内容广告,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无法证实合法性及真实性的牌匾,对其公司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0年12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400000元。

福建畲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医疗广告,并发布含有“彻底的清除血栓的有效办法,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10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30000元。

福建省华蚨动保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华蚨动保)内对其销售的兽药产品进行推介、宣传和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发布内容的兽药广告的行为,并在广告中使用“最佳”“最新”等文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福建中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搜狐号“中金在线”发布 “马化腾出手!未来5年最大商机,下一个千亿级的市场出现……”的商业广告,该广告中含有“誉道科技,全国唯一一家小程序独立部署技术开发商”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00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合计40000元。

政和县念山云谷鹊桥游乐服务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在“念山云上梯田”景区并未开放的期间使用“念山云上梯田”景区图片并配有引人误解的文字进行广告宣传,以达到吸引游客前去其玻璃桥游玩的目的,并造成消费者投诉情况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3390元。

政和县仙草日用品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销售群中销售灵芝菌丝粉和姬松茸麦芽冲调粉,并发布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9月,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0000元。

福建省得力机电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得益力 各项优势”页面中发布“降温系统:利用本公司专利……延长锯片寿命”内容专利广告。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且因专利权人未缴交年费,该专利权也已终止。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权在公司网站发布实用新型专利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的规定,2020年9月,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0000元。

福州明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合肥晚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紧急通知:延迟开学!这些事中小学生及家长一定要知道》的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对培训效果作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0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龙岩市佰纳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宏光S 荣光V汽车减震弹簧避震胶缓冲器时,发布内容有“小身材大用处、(舒适)减震性提升25%,让驾乘更舒适……”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9月,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福建裕海弘正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官网发布虾苗养殖广告有:“年养两茬,成活率80%”“适合夏季饲养,成活率80%”“成活率高达95%”“亩产可达1500斤左右”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引用数据的出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12月,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查严打非法广告不容姑息,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望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共同打造和谐健康的宣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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