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单位可阶段性降低缴纳职工医保费
2020-03-06 16:28:03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
东南网3月6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记者从福建省第十三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确全省企业单位从2020年2月至6月,阶段性降低企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最低缴纳费率降至不低于4.35%,预计可为全省企业单位降低缴费负担32亿元。 据介绍,对企业单位已经缴交的2月份保费,由当地经办部门直接批量发起退回减征部分的保费,企业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减征缴费的基础上叠加缓缴政策,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由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缓缴期间暂不划拨个人账户,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预计每月可缓收医保基金7亿元(含生育保险)。在减征缓缴期间,企业单位继续做好职工医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部门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福建实行临时特殊报销待遇,确保患者放心就医。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实行治疗费用综合保障,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费用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并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补助,个人不支付。对卫健部门制定诊疗方案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先行自付比例。支持患者就地就近治疗,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同时,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救助工作,对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随时受理、及时办理,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疗救助。截至3月5日,已结算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493人次,医疗总费用748.85万元,全部由医保和财政支付,个人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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