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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出台 建立供给安全预警机制

2019-03-01 17:16:58 卢金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赵舒文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 近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供给安全预警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适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制定粮食生产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耕地及农产品协同监测,改善耕地地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等粮食生产的基础条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粮食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反对浪费粮食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

根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耕地及农产品协同监测,改善耕地地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等粮食生产的基础条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污染源、农药生产和施用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对受污染严重的耕地、水源等,划定禁止种植粮食区域,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

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短斤缺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储存期间使用化学药剂并且在药效残留期限内,或者混有化学药剂残渣未处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口粮销售的。销售前款粮食用于非食用用途的,应当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办法》表示,地方储备粮实行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地方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和收储、轮换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收储、轮换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创新储备粮轮换机制,探索储备粮动态管理模式,实现储备粮常储常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供给安全预警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适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完善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及时采取有效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保障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

《办法》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监控,做好污染粮食跟踪监管工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性补贴、储备粮贷款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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