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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统一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

2018-11-18 07:54:31 刘益清 何祖谋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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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刘益清 何祖谋)13日,泉州中院、晋江法院、石狮法院、南安法院、永春法院、德化法院统一宣判一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许某谅等71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13日下午,泉州市中院召开专项新闻发布会,通报当日两级法院统一宣判的具体情况。

该院通报当日宣判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共8起,其中泉州中院宣判的卢某洋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特别令人关注。该案曾于2018年8月8日,由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对卢某洋、苏某亮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对卢某洋等31人判处刑罚。其中首犯卢某洋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31名被告人中17人被判处5年以上,7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判后,卢某洋等28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次,泉州中院二审查明上诉人卢某洋、许某忠在二审期间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相关工作,有悔罪表现,据此对其二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在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刑罚部分予以体现及改判。泉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上诉人卢某洋的总刑期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改为二十三年六个月。并对上诉人王某龙、许某忠、王某来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维持原判对其余上诉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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