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9月1日起申领 福建1217个公安户籍办理窗口均可受理
2018-08-27 16:31: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我来说两句 |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南网记者 卢金福 摄) 东南网8月27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今日下午,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福建省贯彻实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9月1日起开始申领,福建全省1217个公安户籍办理窗口均可受理,详细地址将于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具体可在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福建警方微信公众号上查询。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我省公安机关正按照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力以赴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最后阶段的筹备工作,紧锣密鼓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受理系统和制证设备联调测试、制证材料调运储备和相关行业应用终端升级,确保9月1日如期开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受理发放工作。 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杜清森表示,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全省要确定港澳台居民申请居住证受理点,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从我省实际出发,本着“就近、便利”原则,为最大程度方便港澳台居民申办居住证,省公安厅决定全省公安户籍办理窗口均设立受理点,共有1217个(其中,1052个公安行政派出所、150个公安边防派出所的户籍办理窗口、15个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办证窗口),所有受理点的详细地址都将对外公开。9月1日恰逢星期六,我省公安机关受理窗口将正常上班,受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居住在我省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办证窗口)受理点申请办理(目前暂不支持跨居住地辖区异地申领)。 据介绍,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因需要采集本人照片和指纹信息,本人需一同前往受理点。 福建是台湾同胞的主要祖籍地和聚集地,许多台商台胞长期在福建工作、学习、生活。今后持居住证的在闽台胞可在居住地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义务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涉及诸多方面的9项便利。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使困扰在闽台胞多年的问题迎刃而解,基本实现了在闽台胞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与福建居民“同等待遇”。 福建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钟志刚表示,福建省台办作为服务在闽台胞的职能部门,将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和使用的完整资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涉及持证人享有的三项权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九项便利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确保顺利实现居住证承载的所有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在闽台胞持有居住证后使用顺畅体验良好。相信,这一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将切实扩大在闽台胞在福建的受益面和获得感,会有越来越多台胞愿意到福建来工作、学习、生活,在福建安居乐业。 “我们将协调相关单位服务关口前移,为台湾居民申领居住证所需各类证明的开具提供一切便利。协调公安机关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等沿海台胞聚集的地区,多布设办证受理点, 方便台胞申领。同时探讨在台胞集中的园区、基地、高校开展上门服务。”钟志刚说。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两大功能” 一是法定身份证件功能。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证明身份; 二是享受相关待遇凭证。持证人在内地(大陆)可以享受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的“三项权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九项便利”。 “三项权利”:1.依法享受劳动就业权利;2.参加社会保险权利;3.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权利; “六项基本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九项便利”:1.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2.住宿旅馆;3.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4.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5.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6.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7.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8.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9.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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