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快递业历经十年持续快速发展,规模增速依然高位运行,新业态、新动能不断呈现。2017年福建省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6.61亿件,居全国第6位,同比增长28.78%;业务收入累计完成161.97亿元,居全国第7位,同比增长20.12%。2018年一季度,福建省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4.10亿件,居全国第7位,同比增长32.66%;业务收入累计完成43.36亿元,居全国第7位,同比增长32.94%。截至2018年5月初,全省共持有有效许可证的企业696家,现有分支机构3658家,快递从业人员约9.6万人。《快递暂行条例》此时出台,将持续推动我省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成快递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立法背景
《快递暂行条例》是在我国快递业实现发展的基础上制定的。2007年以来,特别是2009年邮政法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后,我国快递业由小到大迅猛发展,市场结构持续优化,资源要素加速聚集。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了400.6亿件,是2007年的33.4倍,年均增长达到42%;2017年快递业务收入近5000亿元,是2007年的14.5倍,年均增幅达30.6%。我国快递业务量规模已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每年新增就业20万人,包裹快递量超过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经济体,对全球包裹快递量的增长贡献率超过了50%。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快递大国。随着业务规模的壮大,我国快递企业迎来了上市的高峰期,已经有7家企业陆续上市,形成了7家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的企业集团。快递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全国建成上百个智能化分拨中心,投入运行的智能快件箱突破20万组。无人仓、无人机、无人车的研发应用步伐持续加快,主要品牌快递企业的电子运单普及率提升至80%,新能源运输车保有量突破7000辆。在发展过程中,快递业仍面临制度层面的现实问题,快递车辆通行难,快件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薄弱,末端网点法律地位不明晰,快递加盟等经营秩序需进一步规范,有关服务规则不够明确,寄递渠道安全压力较大,亟需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党的十九大为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务院要求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优化快递业的政策环境,增强快递服务能力,提升快递服务质效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快递暂行条例》正是为了保障我国快递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促进高质量的发展,建设邮政强国,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用邮需求。
二、立法思路
《快递暂行条例》致力于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使人民群众拥有更大的获得感,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了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听取和兼顾了公众、政府部门、协会、企业和员工的意见和诉求,努力画大同心圆,取得最大公约数。《快递暂行条例》贯彻了包容审慎、创新务实的原则,将快递业作为与新经济、新业态关系紧密的新兴产业,充分融入了快递业的发展需求、改革需求和管理需求。立法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着力点。
1.促进发展。将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着力点,着重解决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释放制度红利。《快递暂行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发展保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制度措施,既解决业内存在的问题,也解决快递业与其他行业衔接协调方面的问题。同时,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作为制度调节重点,制度红利以企业的实际感受为衡量标准,充分考虑企业感受向消费者传导的过程,在制度设计上坚持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服务民生。着力完善快递服务规则,规范快递秩序,理顺法律关系,使企业和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具体的规范明确行为预期,特别是针对业内普遍采用的加盟经营模式,明确了制度规范,对快递服务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3.保障安全。从制度上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着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快递暂行条例》立足实际情况,聚焦快递业安全发展的老问题和新挑战,对用户的电子数据信息安全进行了专门规定,立法过程中充分研究了企业使用电子运单等形式保障信息安全的做法,对企业违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制度安排
《快递暂行条例》共8章48条,内容丰富、实用,对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快递业务作出了规范与保障,是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从业人员和用户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快递暂行条例》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有些突破可以说是历史性的。
1.命名为“暂行条例”。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条例命名为“暂行条例”。如此命名,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快递是新业态,存在很多未知事项,应当为制度安排留有空间。二是政府部门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对此李克强总理指出,针对《快递暂行条例》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制度措施,更好地适应新产业、新动能发展的需要。《快递暂行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高,其强制力、规范性以及指引、评价作用,将为我国快递物流领域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条例中关于其他政府部门的名称表述,将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全面施行后,参与行政法规的打包修改。
2.促进行业发展。《快递暂行条例》为保障快递业健康发展,制定了内容丰富的制度安排。一是加强外部支撑,对营商环境、竞争秩序、发展规划等提出了要求,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设定了责任,强调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是破解行业难题,对制约发展的共性问题安排了解决途径,要求将快递相关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解用地难;要求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权利,破解上路难;要求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为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破解上门难。三是凝聚发展合力,建立了明确的制度导向,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引导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进行标准对接。四是支持企业做强,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自动化、机械化和智能设施设备,鼓励共享末端服务设施,鼓励开展进出境业务,支持在境外依法开办服务机构和处理场所。五是引导绿色发展,建立了绿色生产消费的制度导向,明确鼓励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积极性,共促快件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六是支持跨境发展,条例对优化通关管理服务提出要求,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3.推进“放管服”改革。《快递暂行条例》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方向,进行了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一是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条例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以保证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二是简化末端网点开办手续,条例明确了快递末端网点的法律地位,规定进行属地的事后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并支持和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减轻了企业布局末端网络的负担。三是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条例注重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要求协会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条例规定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五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限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固化了“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制度,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检查,创新了监管方式。
4.保护用户权益。《快递暂行条例》重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对用户集中关注的快件损失索赔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了安排。一是防止采用加盟模式的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推诿,条例针对快递网络化服务的特点,规定用户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二是要求企业提供统一的投诉处理服务,规定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并对不按照规定提供投诉处理服务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三是引入快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条例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让用户多一层赔付保障。四是保障用户在节假日期间使用快递服务,条例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告暂停快递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帮助用户建立合理的消费预期,鼓励企业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在节假日期间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以此指引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值班休假以及给予员工物质精神激励等多种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消费者与劳动者的互利共赢。五是从多个层面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条例禁止在快递运单上记录不必要的信息,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点;限定实名收寄的快件范围,明确企业搜集用户信息的行为边界;规定了信息泄露时的补救义务,为企业设定了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条例基本建立了企业合法获取、使用、保管信息,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引导、检查和追责的用户信息保护机制。
5.完善服务规则。《快递暂行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对快递服务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强化。一是确立了快件保价基本规范。明确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衔接了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填补了邮政法只规定给据邮件保价、未规定快件保价的空白。二是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明确要求企业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并衔接了运送特定物品的特殊规定,指引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这一规定肯定了“不着地、不抛件”的管理要求,进一步防范“野蛮操作”。三是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从行政法规层面肯定了快件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实践做法,并规定当面验收是收件人、代收人的权利,要求企业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四是补充了无法投递快件的处理规则。允许企业根据寄件人要求处理无法投递的快件,细化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五是充实了快递服务赔偿规则。明确将快件延误纳入企业赔偿范围,并衔接保价和民事赔偿规则。这一制度安排将行业实践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邮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范围。
6.保障快递安全。《快递暂行条例》坚持将安全作为前提和基础。针对快递服务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情况,根据快递操作过程中人货分离、递送便捷的特点,条例注重在提高人防、技防、物防的基础上,优化、实化、细化快件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增加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制度。一是在收寄验视和安检操作方面,要求企业必须作出验视标识和安检标识,明晰了企业在安全操作中的责任。二是在实名收寄方面,要求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对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在不降低安全防范水平的前提下,减少了开展实名收寄的压力和阻力。三是在安全检查方面,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行安检或者委托安检,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提升安检操作的专业化水平。四是在快递运单和电子数据管理方面,明确要求妥善保管电子数据、定期销毁运单,并设定了处罚措施,赋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五是在安全生产方面,重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开启新的征程
《快递暂行条例》是邮政业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取得的重要立法成果,是邮政业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实践,给行业改革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快递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对邮政体制改革实践成果的权威总结和高度肯定。政企分开释放了邮政业的生机活力,十年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要素加快聚集,奠定了优化顶层设计的经济基础。全面加强法治邮政建设保护了邮政业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就业人数连年增长,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奠定了行政法规立法的社会基础。邮政管理体制的完善,维护了邮政市场秩序,带动全行业争取到更多利好、更大支持,强化了全行业推进制度建设的组织性、统一性,为推动条例出台奠定了行业基础。国务院颁布《快递暂行条例》,是对邮政体制改革成功实践最有信服力的总结,更是对邮政业和邮政管理部门的新的更高要求。
2.《快递暂行条例》的出台,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高度宣告邮政业全面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快递暂行条例》立足我国邮政业发展实际,破解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大大优化了发展环境,引导行业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巩固劳动力、土地、资本、创新等要素优化配置成果,推动提高行业全要素生产率,是邮政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制度保障。《快递暂行条例》将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保障人民用邮权益,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为我国迈向邮政强国赋予厚重而持久的能量。
3.《快递暂行条例》的出台,开辟了邮政业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新起点。《快递暂行条例》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邮需求,全方位优化了快递服务运行体系,引导广大用户、企业、从业人员对行政法规的制度安排形成明确预期。《快递暂行条例》坚持提升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注重培养和保护从业人员的存在感、归属感和自豪感,鼓励邮政业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更好发挥对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推动邮政业始终按人民期盼的方向大踏步迈进。
4.《快递暂行条例》的出台,开创了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境界。《快递暂行条例》的制度安排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坚持了安全发展理念,肯定了邮政业“打通上下游、拓展产业链、画大同心圆、构建生态圈”的发展思路,在全国范围内凝聚了共识。《快递暂行条例》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深入平衡企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积极营造上游与下游产业协同发展的好势头,将邮政业的长远发展引向广阔天地。
5.《快递暂行条例》的出台,开启了邮政业制度建设的新征程。《快递暂行条例》是全球为数不多的全方位调整快递法律关系的专门法,为世界邮政业改革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增强了我国邮政业顶层设计的自信。《快递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仅次于邮政法,是今后制修订邮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新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的出台,丰富和完善了邮政业法律法规的总体构成,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邮政业制度体系具有承上启下、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