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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腿公司”不能被纠纷撞折了腰

2018-03-01 16:46:54邓文圣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瑶林瑶我来说两句

“跑腿公司”前几年一度在福州兴起,不过,由于运营管理及成本控制等问题,这些公司很快销声匿迹。随着互联网外卖平台的兴起,很多平台重新发掘“跑腿服务”的价值,在福州重新推出这一服务。借着移动互联网的东风,换上“新马甲”的跑腿公司能否“御风而行”呢?(《福州晚报》 3月1日)

福州市场上的“闪送”“达达”“UU跑腿”等平台推出的配送服务,下单后1分钟响应,10分钟内上门取件,不分日夜的24小时服务,顺应了现代社会高节奏的形势需求;配送费用在当今腰包鼓鼓的群众眼里,也不是不能承担之重。显然,与形势匹配的跑腿业务一旦“御风而行”,于助人、于社会就业、于相关平台发展都是好事。

然而,今天的“跑腿业务”并不是一个鲜新产业,它只是借着移动互联网的东风,换上了“新马甲”而已。过去,相关公司曾看准了发展趋势,在市场试过水;只不过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进入市场太早,才由“先驱”变成了“先烈”。笔者以为,“跑腿公司”要跑稳跑好,避免被各类纠纷撞折了腰,需要强化管理机制,让一切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首先,要严守服务人员质量关。眼下,“招兼职”是各配送公司降低成本的常见手段之一。只要打开相关企业App,输入手机号码、个人信息及照片等,一般人就能完成注册并进行接单,不免存在安全隐患。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说,在公司注册的人就是公司员工,代表着公司的行为。如果“跑腿公司”不对人员信息、背景的真实性进行考核把关,一旦有人用虚假信息注册后发生事故,公司也脱不了干系。

其次,要形成公平的运行责任制。“跑腿”虽然是代办,可一经接单,公司就要承担起不丢货、不损货、及时送达等责任。所以,“跑腿公司”也要像一般的快递公司那样,在对客户预先告知、物品损失补偿各方面,以及明确“跑腿员”责任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成熟的制度体系,用制度规约各方的行为,避免纠纷发生。

再次,要明确合理的用人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因此,“跑腿公司”用人不能太过随意;为预防出现配送员的人身意外难以界定等纠纷,有必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必要通过为员工个人或行为投保等手段,减小公司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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