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月1日起实行 多项规定关注对老年人精神赡养
2017-01-23 09:18:0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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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1月22日电(刘丰)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将废止。 据介绍,新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明确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工作体制、各方职责。 新条例从政府责任、家庭责任、社会保障等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其中,明确了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对“三无”老人由政府给予供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给予生活和医疗救助,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构建对失能、失独、空巢、农村留守老人的关爱体系,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发布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开展照料需求评估,对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给予适当护理补贴。 在家庭保障方面,新条例规定,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也就是说,老年人有权对“啃老”说不。 和原有的规定相比,新条例还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新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规定,各地政府要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针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普遍短缺的问题,新条例规定政府应编制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设施,在土地供应上予以优先支持,按总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养老设施。对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城区和旧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加快现有建筑、公共场所适老性改造,促进宜居环境建设。 新条例还规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加快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体育、文化,从规划、经费投入、设施建设、资源统筹等方面予以保障,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养老问题,新条例提出,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应当支持其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照料,并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带薪护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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