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今日提交审议
2017-01-20 20:29:1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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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0日讯 (本网记者 张立庆)目前,福建省人口老龄化率13.4%,在老龄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各种老龄问题同步显现。经省委批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今日,《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条例(草案)对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均做了一系列的规定。 赡养人应常探望老年人 在家庭保障方面,草案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得违背老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对被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监督其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员工对生病住院的父母进行护理照料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方面。草案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自愿投保。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养老机构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应享受同等待遇 养老服务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服务。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或者公建民营。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设立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卫生室,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卫生机构。 在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在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宜居环境方面,草案规定,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当地政府统筹使用。 参与社会发展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完善老年教育工作机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增加老年教育投入,建立市场社会组织个人经费分摊机制。推动部门、行业协会、学校办好老年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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