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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2016-12-07 19:00:15冯川叶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陈勍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7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通过省十二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据介绍,由于福州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湿地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和保护意识的不足,福州还存在着滩涂围垦、湿地污染、有害生物入侵扩大、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针对性强,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强对福州市湿地的保护。

《办法》明确了湿地管理机制等问题

《办法》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了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为了加强对福州市湿地的保护,《办法》第十条提出,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以此作为保护的主要对象,来提高湿地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规定,市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明确市重要湿地名录管理权限。

《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规定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切实加以保护,并规定了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条件、认定和命名程序;《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建立珍稀水禽救护机制;第二十四条,规定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等行为。

在湿地用途管控方面,《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要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实行差别化管控;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对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市重要湿地的,在遵循《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

福州现有湿地面积20.68万公顷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现有湿地面积20.68万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比重23.7 %,占国土面积的比重18.3% ,在福州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以及发展经济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全市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个、海洋保护区2个、湿地公园1个、饮用水源保护区7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个,列入国家重要湿地1块。闽江河口湿地入选中国十大魅力湿地,福清湾湿地被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福州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童桂荣表示,福州市林业局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坚持把保护和恢复湿地作为第一要务,不断提高自然湿地保护率,恢复湿地生态功能。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措施,不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守住湿地“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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