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10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记者今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经省政府研究,《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今日正式公布。《实施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与新规不一致的,按此新规执行,《实施方案》在保险对象、承保方式、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一是坐落在我省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二是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但以下三类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具体为: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正在建造的房屋,以及厕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农户。 新规确定的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等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保险对象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撞击。 据介绍,省政府授权省民政厅与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并实行年签制。同时,各市、县(区)民政局应与当地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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