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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016-09-03 08:52:16 朱毓松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福州日报9月3日讯(记者 朱毓松)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记者获悉,对于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缓报谎报事故情况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4个等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缓报谎报事故情况的;玩忽职守,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延误事故处置时机,造成事态扩大或其他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不积极配合,影响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频发、高发的地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于10人以上事故(或第2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2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本辖区内较大事故多发且车辆、驾驶人员也属本地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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