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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拟按总建筑面积4%-7%修建

2016-05-28 06:57:36 郑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霖 吴颂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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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拟按总建筑面积4%-7%修建

东南网5月2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25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条例继2008年后的再次修订,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中,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标准作出了修改,规定按总建筑面积的4%-7%进行修建。

根据我省各市采集的部分具有代表性项目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修正案(草案)统一采用地面建设规模的比例确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7%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福州、厦门按照6%-7%修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6%修建;泉州、漳州、莆田按照5%-6%修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按照4%-5%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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