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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被征地农民拟纳入城乡社保体系 补偿费直接发放

2016-05-14 07:45:14 朱毓松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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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5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13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草案提出,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本月20日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www.fjfzb.gov.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征收宅基地农房应当保居住

草案提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草案,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的倍数或者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最低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草案提出,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应当给予安排;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涉及临时用地的,对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征地补偿费应直接发给农民

根据草案,土地补偿费将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并支付安置补助费。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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