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州4月13日电 (曾咏发)福建省日前专门出台了《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这是福建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环保部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大气、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度,强化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方案》,公开事项主要有两项。一是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全省设区市、县级城市、县城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每月公开);全省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报信息、设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每日公开);全省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公开)。二是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全省设区市、县级行政区水环境质量排名(逢单月公布,环保部排名公布细则出台后,按细则要求执行);主要流域水质状况、设区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每月公布);主要湖泊、水库水质状况(逢4、8、12月公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逢1月、6月、9月公布)。 《方案》规定,由福建省环保厅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及电视、报纸、广播等方式,发布全省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投入运行后,各级环保部门统一通过平台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方案》还对公开时限进行了具体规定。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由各空气自动站实时自动上传至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信息系统,经系统自动审核后向公众发布;全省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报信息和设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分别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于每日17:00前上传至省环保厅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并对外发布;省环保厅于每月15日前对外发布上月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每月5日前对外发布上月全省水环境质量公开信息;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按环保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方案》,福建省环保厅还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按照年度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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