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6-04-03 07:47:5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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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公告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和平潭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坚持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强化功能培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与监管模式,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对台合作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加强协作,相互促进。 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厦门片区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平潭片区重点建设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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