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程枝文 通讯员 林耀琳 郑祖辉)福安市美乐食品厂口香糖产品“神剑”和美国著名跨国企业——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的“绿箭”产品,长达3年的争议商标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此前做出的裁定,“神剑”系列商标不对“绿箭”造成侵权。 2012年8月,“绿箭”向商评委提出争议仲裁,诉称“神剑”商标涉嫌对“绿箭”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商评委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定:“神剑”的一系列商标与“绿箭”不论在英文名的呼叫、外观和含义都可以互相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之后,“绿箭”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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