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全面开展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
2015-08-17 14:04:0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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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17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 通讯员 毛样生 孙赛平)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5年8月至10月,以自查和督查两种方式,全面开展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 在药品批发企业方面,未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对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按照渠道购销。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要及时索取发票,并加强到货验收;经营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向进口代理商索取购进该药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以及口岸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验收、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等应当保存至超过其有效期2年。 在药品零售企业方面,严禁所有零售药店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具有处方药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购进胰岛素时只能向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购进胰岛素要按规定索取供货方资格证明以及发票,并加强到货验收。胰岛素的购进验收记录、销售处方应当保存至超过其有效期2年。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对凡兴奋剂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中文字样的,一律不得销售。 运动员、教练员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必需建立和执行最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并做好用药记录。对赛事指定医疗点、“青运村”医务室、运动员入住宾馆医务室、比赛场地临时医务点等场所都要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在正常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必需严格执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规定,严防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医疗机构(尤其是社区服务站和个体诊所)违规流入参赛运动员手中。 相关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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