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兼并重组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重组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或存续分立中,合并或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四、落实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境外投资。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五、落实各产业针对性税收政策,促进我省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产业发展。 (1)用足传统产业税收政策,推动电子、石化、机械三大主导产业转型升级。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等政策鼓励技术进步;通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推动石化产业提升节能减排水平;通过新型显示器件面板、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推动电子信息产业跨越发展。 (2)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25吨以上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适用的,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扶持飞机融资租赁迎风“起飞”。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促进特色产业繁荣,加强闽台产业合作。支持强农惠农富农,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吸引精致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等台湾优势产业来闽投资,大力推动我省相关产业与台湾的对接融合。同时推动平潭经济发展多元化。对设在平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可以同时享受其他法定税收优惠或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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